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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01月14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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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16年度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的通知
广元市总工会 广元市企业联合会 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广元市工商业联合会
 

    为全面贯彻《四川省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办法》,依法完善企业工资集体协商机制,促进工资集体协商提质增效,市协调劳动关系三方研究决定,从2016年1月6日至2月6日,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月”活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坚持协商共谋、机制共建、效益共创、利益共享的原则,引导更多企业、行业(区域)开展工资集体协商集中要约活动,搭建劳资双方平等公正沟通平台,着力构建完善工资分配的协商共决机制、支付保障机制和正常增长机制,促进企业、行业(区域)进一步理顺企业分配关系、保障职工合法权益,在确保全市集体协商建制率动态保持在95%的基础上,不断增强集体协商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不断增加企业和职工对集体协商工作的知晓度、受益度和满意度,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二、工作举措

    (一)主动要约,形成工作链。通过发出要约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是法律赋予职工和企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也是启动工资集体协商的法定程序。各级工会在推进工资集体协商要约行动中要发挥主动性,与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密切配合,积极向企业方发出协商要约,形成“工会主动要约—企业行政应约—上级工会提出整改建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监督检查”四个环节的工作链,增强企业依法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扩大集体协商工作覆盖面。

    (二)明确重点强化指导。要根据各企业、行业(区域)的不同情况,把职工最关心、最现实、最直接的利益问题作为重点开展集体协商,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可以是全面的,也可以有所侧重,要突出企业的个性化协商。生产经营正常、效益较好的企业,应重点就工资水平、奖金分配、补贴和福利等进行协商,建立正常的工资增长和调整机制;生产经营比较困难的企业,重点就生产不饱和状态下职工工资计发标准和支付办法等进行协商,重点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要将行业(区域)集体协商作为集中要约的主攻方向,积极稳妥引导更多知识密集型产业、新兴产业、两新组织、工业园区发出行业(区域)性集体协商要约,就工资标准底线、劳动定额、计件工价、薪酬调整机制和支付保障机制等内容进行充分协商,并鼓励行业(区域)内企业在此基础上开展更具针对性的二次协商。企业重组改制过程中,要把解除职工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作为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确保按有关政策兑现到位。当前,要通过集体协商着力解决部分企业存在的拖欠、克扣职工工资问题,确保职工工资按时足额发放。

    (三)广泛宣传营造氛围。抓住贯彻实施《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契机,切实加强集体协商相关法律法规和先进经验、典型做法的宣传,在劳资关系双方和社会各界中强化互利共赢认识,提高企业和职工协商意识,为推进集体协商营造浓厚氛围。要进一步拓宽宣传渠道、创新宣传形式,既引导企业深化集体协商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自觉履行社会责任、让职工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又引导职工立足岗位切实履职,为企业健康发展和转型升级献计献策。

    三、活动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将“集中要约月”活动作为贯彻落实《四川省创新企事业单位民主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重要举措,作为搭建劳资双方沟通平台、构建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途径,作为凝聚职工智慧力量、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渠道,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积极争取当地党政的重视和支持,制定并完善集中要约行动的工作方案和具体举措,通过举行启动仪式、召开动员会等形式,组织本地企业、行业(区域)开展集中要约行动。

    (二)明确责任分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切实担负起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责,明确目标任务和职责分工,共同研究解决“集中要约月”活动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认真履行职能,做好工资集体协商指导监督、工资专项集体合同审查管理、争议调处和行政执法工作。各级工会组织要加强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队伍建设,强化指导服务,积极支持和帮助基层工会组织开展要约行动,引导职工方协商代表依据当前经济形势和企业经营状况提出合理要约。各级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工商联要加强对企业法人代表、经营管理人员的帮助和指导,帮助他们增强平等协商意识,主动提出或接受要约,积极开展协商,将工资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纳入企业管理的基本制度之中。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强化监督检查,对无理拒绝或变相拒绝要约、不按时回应的,上级工会要依法提出整改意见书或约谈其负责人,督促其开展集体协商;对逾期不整改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及时介入,要约方也可直接提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直至追究行政或法律责任。对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各级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要及时在新闻媒体进行曝光。

    (四)完善评价体系。有条件的地方要将职工对集中要约活动的知晓度、受益度、参与度和满意度作为衡量活动质效的基本标准,建立科学、全面、公正、客观的评价标准,在开展集中要约活动的企业中广泛搜集普通职工、职工代表、企业中层正职以上管理人员对工资集体协商质效的满意度、意见建议等,明确改进方向和重点,进一步完善工资集体协商机制,增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透明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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