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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09月27日 星期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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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对象的第二封信
 

    全市各污染源普查对象及广大市民:

    感谢你们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支持和配合!

    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有关部署和要求,我市已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清查建库,并定于2018年9月至11月开展入户调查阶段工作。届时,我市污染源普查工作人员将出示证件,开展入户调查登记工作。

    按照国务院公布的《全国污染源普查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污染源普查取得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严格限定用于污染源普查目的,不得作为考核普查对象是否完成污染物总量削减计划的依据,不得作为依照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普查对象实施行政处罚和征收排污费的依据。普查员和各级污染源普查机构将会严格遵守保密原则,自觉为普查对象保密,不泄露普查对象的涉密情况,保护所有普查对象的正当合法权益。

    污染源普查对象有义务自觉接受污染源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任何地方、部门、单位和个人都不得迟报、虚报、瞒报和拒报普查数据,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同时,清查建库工作虽已完成,但难免会有错漏之处,请未纳入普查的实际产污单位积极主动配合普查人员工作,主动说明产排污情况,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按照要求填报污染源普查表。

    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希望全市所有普查对象积极行动起来,关心普查、参与普查,配合普查机构,高质量完成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任务,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建设美丽广元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为祖国享有蓝天碧水、人民享受美好生活做出您的贡献!

    广元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立举报电话:0839-3313704,接受社会各界对污染源普查工作的监督和对违法行为的检举。

    广元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2018年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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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