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7版:要闻 上一版3  4下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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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12月07日 星期五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 要闻 -- 版次:[ A07 ]
 

    经现场核查,群众反映情况不属实。1.关于信访反映“四川路桥第三项目指挥部的爆破工程造成该公司大鲵驯养繁殖场水质被污染,导致大鲵养殖能力下降、死亡”问题,不属实。2014年10月20日,剑阁仙泉公司法人艾明才,以西成铁路客运专线仙女岩施工爆破及噪声污染为由,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要求赔偿损失,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7日开庭审理,作出《四川省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4)广民初字第138号)以原告诉讼请求缺乏事实依据,驳回诉讼请求。艾明才不服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28日,作出《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897号)再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作出终审判决的决定。艾明才不服判决,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28日,作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7)最高法民申2038号),以剑阁仙泉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驳回剑阁仙泉公司的再审申请。2.关于信访反映“其未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不属实。根据《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川民终897号)裁定:四川路桥公司的施工行为不具有违法性,与剑阁县仙泉水生动物公司驯养的大鲵繁殖能力下降、死亡后果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四川路桥公司对剑阁县仙泉水生动物公司不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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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