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A04版:剑阁 上一版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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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1月05日 星期六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 剑阁 -- 版次:[ A04 ]
非法采伐林木,既要领刑又要栽树
剑阁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本报讯(李蕾)日前,经剑阁县检察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剑阁县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决程某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追缴违法所得1.2万元,处罚金1万元,补种树木3525余株。此案是该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2017年9月初至2018年3月上旬,被告人程某某在未办理相关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剑阁县高池乡高塔村、牌坊村、杨岭村村民鲁某某等九户村民处购买林木,雇请他人采伐柏树705株,立木蓄积140.1389立方米,折合原木材积92.4916立方米,严重破坏了当地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森林资源,经层报四川省检察院批准,剑阁县检察院依法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庭审中,剑阁县检察院员额检察官唐鑫、检察官助理魏代平以公益诉讼起诉人的身份出庭支持起诉,请求法院判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被告程某某栽植3525株地径3厘米以上的柏树幼苗,并保证成活或承担生态修复费用16063元。被告人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悔罪,并表示愿意补植树木恢复植被。剑阁县法院对县检察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予以全部支持,作出如上判决。下一步,该院将对程某某履行《异地植被恢复造林作业设计方案》、异地造林恢复植被情况进行监督,确保生态环境及时修复。

    剑阁县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的成功办理,切实维护了剑阁县“生态康养旅游名县”的发展定位,救济了受损的生态环境和森林资源,有助于教育和引导全社会根植绿色环保理念,也为今后剑阁县办理公益诉讼案件积累了有益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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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