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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6月26日 星期三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 城事 -- 版次:[ B01 ]
合同签订需理性 定金预付款支付要谨慎
 

    高利本报记者涂媛媛

    25日,记者从广元市保护消费者权益委员会得知,今年5月以来,市消委会陆续接到8起消费者在购房、购车、装修时与经营者签订合同,交付“定金”后,因种种原因无法履行合同造成“定金”不能退,以及消费者在装修、健身、美容、购买家具时交付消费“预付款”后,商家关门走人的消费投诉。

    为此,市消委会提示消费者:合同签订需理性,定金、预付款慎支付。

    市消委会秘书长许明成介绍,合同是双方的法律行为,合同一经成立即具有法律效力,在双方当事人之间就发生了权利、义务关系,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就要依照合同或法律承担违约责任。因此,消费者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理性。合同对方为自然人的,要核实其真实身份及行为能力。合同对方为法人的,要查询注册资料,考察了解公司实际情况,确认真实性;要核实订约人是否经其所在公司授权委托,查验其授权委托书、介绍信、合同书;签订合同必须加盖对方单位公章、合同专用章。合同对方为个人合伙或个人独资企业的,要核对营业执照登记事项与其介绍情况是否一致,并由经办人签字盖章。合同对方除加盖公章、私章外,还须要亲笔签名。同时,消费者要正确评估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并与家人商议后再签订合同,不要轻听商家的广告宣传,盲目冲动签订合同,避免当无力履行合同义务或家人反对时,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

    另外,消费者要注意“定金”和“订金”有区别。“定金”是作为双方履行合同的担保,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而“订金”仅具有预付款性质,不具有担保合同签订和合同履行的功能,如果消费者一方不履约,作为预付款的“订金”要做退还处理,收受订金的一方违约,只需返还所收受的订金即可,无需双倍偿付。因此,消费者一定要根据自己的消费需求而定,谨慎选择交付“定金”或“订金”。

    “预付款”是一种支付手段,不具有担保债的履行的作用,也不能证明合同的成立。消费者要谨慎办理预付卡、储值卡,降低预付额度,缩短使用周期;要坚持签订合同、索要票据,妥善保管好发票和消费凭证。不要贪图“便宜”,让过多的预付会员卡套牢消费,在办理预付会员卡前要了解商家的经营资质,查看有无营业执照,经营期限、经营场地、经营设施以及经营状况、有无担保等情况,如果发生消费纠纷,要及时向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消委会组织投诉;商家恶意卷款关门跑路,涉嫌诈骗的,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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