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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4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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着眼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我市优化和完善的医疗保险政策10个新变化(上)
 

    ||开栏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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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保障乃民之福祉,事关千家万户,事关长治久安。为及时、广泛、深度反映新时代我市医疗保障工作发展新成就,进一步提升医疗保障惠民政策的知晓度、普及率,市医疗保障局特联合本报开设“广元医保在您身边”专栏,旨在深入解读我市医疗保险政策,盘点医保事业发展足迹,服务广大参保群众。

    按照市政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办法和城乡居民基本医保办法的规定,基本医保政策由医保行政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结合医保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调整。今年以来,市医疗保障局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吸收省内其他市州先进经验,在广泛征求意见基础上,通过专家论证、各界座谈、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对现行的医疗保险政策进行了部分优化和完善,报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定同意。

    此次优化和完善部分医保政策,既着眼于推进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又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既坚持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又着眼人们对优质医疗的需求,既体现普惠性,又兼顾公平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以收定支、自求平衡。总体看,是在保障待遇总体水平不降低基础上的结构性调整。主要有10个方面的新变化。

    一、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两档调整为一档。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

    解读:2019年前,城乡居民按两档缴费,两档享受待遇。按照《广元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广府发〔2017〕4号)“参保居民个人缴费设置两个档次,逐步过渡到一个缴费档次”规定,当前过渡条件成熟,缴费标准统一在原一档220元基础上增加30元,2020年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每年250元。

    二、调整城乡居民医保门诊和住院医疗费报销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从2020年1月1日起,门诊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50%,支付额每人每年不超过110元;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乡镇、社区卫生院85%,一级及以下医院75%,二级甲等综合医院65%,其他二级医院70%,三级甲等综合医院50%,其他三级医院55%,三级医院转市外50%,二级甲等医院转市外40%,市外突发疾病35%。

    解读:2017年我市整合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时,待遇保障坚持“就高不就低”、享受范围坚持“就宽不就窄”的原则进行,在参保群众待遇得到有效保障的同时,基金支付压力增加。通过2017年、2018年两年运行,参保人员每年发生的医疗费用大于收入10%以上,收支矛盾非常突出,加之我市财政兜底能力脆弱,迫切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调整和优化,努力实现医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医疗保障事业可持续发展。两档合为一档后,打破了原一档、二档待遇差别,门诊统筹标准统一确定为110元,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费报销标准也作了重新划分。

    三、调整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赔付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一个自然年度内,符合医保政策支付范围,经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后的自付费用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起付标准按我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取个位整数)计,每年统计指标公布前执行上年标准。赔付标准为起付线至10万(含10万元)60%,10万以上至20万(含20万元)65%,20万以上75%。赔付额不设封顶线。贫困人口起付标准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非长期异地居住和非转诊转院的市外就医人员,市外住院的个人自付医疗费50%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市内住院医疗费未执行分级诊疗政策降低报销比例对应的个人自付费用不纳入大病保险赔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年度决算超过医保基金支付额度,对应的大病保险费用不结算。

    解读:按照国家医疗保障局、财政部《关于做好2019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医保发〔2019〕30号)要求:2019年城乡居民医保人均财政补助标准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不低于520元,新增财政补助一半用于提高大病保险保障能力(在2018年人均筹资标准上增加15元);个人缴费同步新增30元,达到每人每年250元。降低并统一大病保险起付线,原则上按上一年度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确定;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由50%提高至60%;加大大病保险对贫困人口的支付倾斜力度,贫困人口起付线降低50%,支付比例提高5个百分点,全面取消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大病保险封顶线。本次政策优化和完善,坚决贯彻落实国家医保局关于大病保险有关政策的同时,突出了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制度,引导患者就地就近就医,医保资金向大病患者倾斜的指导思想。

    (本栏目稿件由市医疗保障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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