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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09月05日 星期四
3 上一篇  下一篇 4 -- 要闻 -- 版次:[ A02 ]
着眼新时代医疗保障制度可持续发展
——我市优化和完善的医疗保险政策10个新变化(下)
 

    四、调整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参加城镇职工、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疗费统筹基金起付标准由100元调整为200元。

    解读:我市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起付标准原为100元,此次由100元调整为200元,一是参考了省内大多数市州标准;二是落实了大多数乡镇卫生院提高住院门槛费的诉求;三是进一步发挥起付线作用,引导参保人员能门诊治疗的疾病少住院或不住院。

    五、日间手术门诊费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定点医疗机构开展日间手术,其病种实行备案管理。术前14日符合临床诊疗规范的门诊检查检验费,纳入住院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日间手术医疗费医保统筹基金支付标准按不超过同病种住院医疗费限额标准的85%执行。按规定应在门诊实施的手术,不得纳入日间手术结算管理。

    解读:日间手术是指24小时内可以完成的手术。将门诊检查检验费纳入医保报销,患者检查检验在门诊完成,入院当日直接手术,住院时间缩短,住院费降低,医院提高床位周转,患者减少医疗费支出。

    六、尿毒症患者血液透析治疗定额付费。尿毒症患者门诊血液透析实行定点治疗,在定点医疗机构的血液透析费用医保统筹基金按患者透析频次、单次限额标准、年度人头限额标准等因素确定。

    解读:我市原来的血液透析是按照项目付费,医疗机构收费的标准不统一,医疗费用过高,患者负担较重。此次调整后,血液透析治疗定额付费,主要是为了降低医疗机构收费标准,规范血液透析治疗行为,减轻个人自付费用,减轻尿毒症患者经济负担。

    七、引导参保人员基层首诊。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到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住院,应当由低级别医疗机构转诊转院。除65岁以上老年人、0-6岁婴幼儿、重度残疾人、急危重症患者、孕产妇外,未经转院在二级甲等及以上医疗机构的住院医疗费报销比例下降10个百分点。

    解读:将二级甲等以下医疗机构作为基层首诊医疗机构,主要是引导患者向基层流动,缓解高级别医疗机构就诊压力,总体平抑医疗费用过快增长。

    八、调整高值医用耗材医保付费标准。参加城乡居民医保人员使用单价1000元(含1000元)以上国产医用耗材,个人先负担10%的费用,其余90%的费用纳入基本医保政策支付范围,且按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管理。

    解读:配合国家整治医用耗材市场乱象,减少高值医用耗材浪费,落实医疗保险“保基本”,医疗费用合理分担的功能定位。

    九、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生育保险基金并入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用人单位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为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率之和,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待遇不变。生育保险基金收入不再单列,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待遇支出中设置生育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中支付。

    解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意见》(国办发〔2019〕10号)精神,保障生育保险待遇,缓解当前生育保险基金赤字压力。

    十、缩短异地居住备案变更时间。长期市外居住人员,应当在参保地医疗保障局进行异地长期居住备案,从备案之日起居住地住院医疗费按广元市内标准报销,备案居住地以外住院医疗费按广元市外标准报销。备案变更时间从12个月调整为6个月。

    解读:我市原异地就医备案变更时间为1年。缩短为6个月后,群众异地就医变更更为及时、方便。

    (本栏目稿件由市医疗保障局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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